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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一方负债是否共同偿还?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2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男女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甚至对外以夫妻名义示人,其中一方对外所负的借款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230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共同债务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若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即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只要另一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追认,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二人存在故意隐瞒离婚事实骗取借款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常某与李某早在2015年就已离婚,案涉借款的结算协议2024年才签订,且仅有李某一人签字,常某从未对该笔债务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马某与李某2015年底开始合作经营多家公司,马某出资不参与实际经营。2024年1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马某此前的投资款转化为李某的个人借款共计600万元,扣除李某已偿还的15万元,以及原本约定折抵股权的100万元(后因股权无法变更登记恢复为借款),最终确认未还借款本金为585万元,双方约定了不同部分的利息计算标准。

马某主张李某与常某2015年离婚后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二人财产混同,案涉债务属于二人共同债务,要求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务的形成时间、结算时间均发生在李某与常某离婚之后,常某未在案涉结算协议上签字追认,马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骗取借款,最终判决仅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常某无需担责,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23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务必核实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若认为借款是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多方共同债务的,一定要要求全部共同还款义务人在借条、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2. 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即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要求另一方担责,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另一方对债务有追认、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二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骗取借款,才能主张共同还款。
  3. 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需要符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法定范围,否则可能不被准许,债权人要注意在出借款项前、纠纷发生初期就主动搜集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