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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迟迟拿不到分红能否解除合同要回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人受让电影项目收益份额后,转让方长期不结算不分配收益,投资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投资款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29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转让方存在长期不履行收益告知、分配义务,且无法举证证明其积极向出品方主张收益的,属于根本违约,投资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投资款并主张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即便转让方以“出品方未结算付款”作为抗辩,只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分红期限,转让方又不能举证其积极催要收益的,该抗辩不能成立,投资人的合同解除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王某和某某影业公司先后签订两份《A电影项目收益份额转让协议》,合计出资39万元受让该电影2.6%的收益份额,约定电影上线播映付费周期结束且某某影业公司收到出品方全部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分红,双方工作人员还曾确认分红一般在影片下线后3-6个月即可发放。案涉电影2023年3月就已在多平台上线,累计分账超1300万元,但直至2025年王某起诉时,某某影业公司既未向王某告知收益情况,也未分配任何分红,仅以出品方未结算为由抗辩,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长期向出品方主张过收益。

法院观点:某某影业公司长期不履行收益告知、分配义务,也未举证积极主张到期债权,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王某投资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裁判结果:判决确认案涉两份收益份额转让协议解除,某某影业公司退还王某39万元投资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二审驳回某某影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29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影视投资类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分红的时间节点、转让方的结算公示义务,不要模糊约定为“收到出品方收益后再分配”,最好增设最长分红期限,明确超过该期限即便出品方未结算,受让方也有权要求转让方先行垫付分红或者解除合同;
  2. 投资人要定期向转让方索要项目进度、收益情况,留存沟通记录,若转让方长期拖延,要及时发函催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 若转让方无法提供其持有影视项目收益份额的有效证明、也无法提供其向出品方催要收益的凭证的,要及时提起诉讼,必要时可同步调查转让方是否存在虚构投资份额诈骗的情形,若涉嫌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