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顾问资料不齐,公司能否拒付销售提成?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3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为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法律实务解读,案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文中已按合规要求作脱敏处理。
法律问题
房地产渠道顾问已经推荐客户并促成房屋成交,但结佣资料存在人脸识别、户口页、到访记录等部分材料缺失,公司能否依据内部《渠道使用管理标准》直接拒付全部销售提成?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384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不能当然以“内部结佣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已经完成核心劳动成果对应的提成。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劳动者是否百分之百满足公司内部流程,而在于劳动者是否已经完成了取得提成的核心条件:即是否实际推荐客户、是否促成成交、成交事实能否被证据证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公司设置报备、带访、确客、成交等流程,目的主要是避免“自行到访客户被冒认为渠道客户”等管理风险。这类流程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程序,规则设置和执行均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过度严苛,更不能把客户不配合人脸识别、提交户口页等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换言之,如果劳动者已提交来访成交确认单、到访凭证、结佣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客户由其带访并实际成交,而公司又不能提出有效反证证明客户并非其带访,那么公司仅以“少了部分流程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提成,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但征和律所也提示,法院并非完全否定内部流程的意义。本案一审法院在支持提成时,也考虑到劳动者资料提交不齐对审批流程造成影响,对提成金额作了酌情调减。二审法院认为该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因此,资料瑕疵可能影响提成金额,但不必然导致提成权利全部丧失。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聂某先后在某1公司、某2公司担任房地产渠道专员。其主张自己推荐客户购买某项目房屋,应获得相应渠道佣金提成。某1公司、某2公司则认为,聂某提交的结佣资料不符合《某渠道使用管理标准》,存在人脸识别、户口页、报备到访等材料缺失问题,因此无需支付提成。
争议焦点:聂某已经促成房屋成交,但结佣资料不完整,公司能否据此拒付全部提成?以及某2公司未支付提成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聂某已提交来访成交确认单、到访凭证、结佣凭证等材料,能够证明客户由其带访并实际成交。某1公司、某2公司对案涉8套房屋成交事实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交有效反证证明客户属于自行到访或不属于渠道带访。
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内部报备、带访、确客、成交流程是管理程序,其目的在于防范虚假渠道佣金,不应成为对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不合理限制。因客户不配合人脸识别、提交户口页等与购房无关的验证流程,导致劳动者无法取得佣金,实质上是公司将内部管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有失公平。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1公司、某2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1公司向聂某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提成52000元;某2公司向聂某支付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9月13日提成138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99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38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销售提成、渠道佣金、绩效奖金类劳动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劳动”这么简单,而是集中在“提成条件是否明确、证据链是否完整、内部审批能否对抗劳动者报酬请求”三个方面。
1. 对劳动者:不要只保存成交结果,还要保存“由我促成”的过程证据
如果劳动者从事销售、渠道、招商、房产经纪等岗位,建议同步保存以下材料:
- 客户报备记录、带看记录、到访确认单;
- 客户沟通记录、工作群通知、项目佣金表;
- 成交确认单、合同签署页、付款或认购信息;
- 公司曾向其他员工按相同标准发放提成的凭证;
- 向公司催要提成的微信、邮件、短信、律师函或书面申请。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劳动者最有参考价值的一点是:即便缺少部分形式材料,只要能证明“客户由劳动者带来并成交”,仍可能形成较强的主张提成基础。
2. 对用人单位:提成制度可以设门槛,但不能把门槛设计成“永远拿不到钱”
企业制定提成规则时,可以约定报备、审批、成交、回款、资料提交等条件,但应注意:
- 制度应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 提成计算公式、发放节点、扣减情形应明确;
- 内部审批不能无限期拖延,也不能以第三方未审核作为当然拒付理由;
- 客户配合事项不宜全部作为劳动者取得报酬的绝对前提;
- 如确需扣减,应能说明扣减依据、扣减比例及造成的实际影响。
3. 关于经济补偿:提成被认定为劳动报酬后,欠付风险会进一步放大
本案中,某2公司不仅被判支付提成,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企业而言,提成争议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劳动报酬欠付,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就会显著增加。
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劳动者遇到类似提成拖欠问题时,不宜简单口头离职,应先固定提成证据、发出书面催告或解除通知,并注意送达对象和送达地址。用人单位则应定期核算销售提成,避免把内部流程争议长期拖延成劳动报酬欠付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