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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项目工程部经理没签合同,公司说只是介绍关系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被公司负责人安排到外地工程项目工作,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事后抗辩“只是介绍关系”“劳动者实际在别的施工单位项目上工作”,这种情况下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这是(2025)京03民终17411号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因为一旦劳动关系被确认,用人单位不仅可能承担拖欠工资责任,还可能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一系列用工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411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法院重点看的不是公司事后如何解释,而是实际履行中是否存在“招用、管理、安排劳动、支付报酬、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事实。

本案中,劳动者亢某主张其由某公司前负责人戎某以公司名义招聘,安排其以“工程部经理”身份前往山西某项目工作,并约定年薪标准。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显示,亢某接受戎某工作安排,参与项目管理、对接、汇报等工作。某公司虽然抗辩称双方只是介绍关系,亢某实际服务于其他施工主体,但法院认为该说法与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不符。

征和律所认为,该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较强参考意义:在工程项目、异地项目、合作项目中,即使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不在公司注册地,即使工资由关联方或第三方账户发放,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招用并实际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仍可能被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亢某主张,2022年3月18日,某公司前负责人戎某以公司名义招聘其入职,安排其前往山西某建设项目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约定年薪30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长期未足额支付,亢某于2024年3月21日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某公司则认为,亢某并非其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亢某只是经介绍到其他施工主体项目上工作,某公司没有实际用工,也不应承担用工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亢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围绕这一问题,双方争议集中在三点:其一,亢某是否由某公司以公司名义招用;其二,亢某是否接受某公司负责人工作安排和管理;其三,亢某在外地项目上的工作是否可以归入某公司的用工行为。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某公司前负责人戎某与亢某的微信记录、亢某提交的项目意向协议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可以认定亢某以某公司工程部经理身份前往山西项目所在地工作,并接受戎某工作安排。某公司关于亢某系戎某个人雇佣或者仅为介绍关系的主张,与相关微信记录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年休假安排情况、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亢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要内容包括:

  • 确认亢某与某公司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某公司支付亢某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92282.61元;
  • 某公司支付亢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工资366091.95元;
  • 某公司支付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0元;
  • 某公司支付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0元;
  • 某公司支付亢某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
  • 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41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关系认定案件,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一份写着“劳动合同”的文件,而在于能否形成完整的用工事实证据链。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长期被安排到项目现场工作,应尽量保存以下证据:

  • 招聘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
  • 公司负责人安排工作、布置任务、要求汇报的记录;
  • 岗位身份表述,如“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公司派驻人员”等;
  • 工资发放凭证,即使付款账户不是公司账户,也要保留备注、聊天说明及发放规律;
  • 项目工作成果、会议记录、报销沟通、考勤或现场管理资料。

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确实只是项目合作、业务介绍或临时协助,应当在合作开始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主体关系、费用承担、管理边界和人员身份,避免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作出“入职”“派驻”“年薪”等表述。否则,一旦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有报酬劳动,公司可能面临劳动关系确认及多项劳动法责任。

此外,本案中亢某主张差旅费及因公支出报销款未获支持,原因在于其未能进一步证明相关支出确系履职产生。征和律所提示,报销类请求应尽量保存发票、付款凭证、审批记录、报销单、工作安排记录及费用用途说明,单纯支出流水通常不足以当然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