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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未交鉴定费二审再申请会被准许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5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一审阶段申请笔迹鉴定因未按时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二审阶段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会予以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529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当事人一审阶段因自身未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二审又就同一事项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首先,一审中申请鉴定却拒不交纳鉴定费属于当事人自身过错,视为其已放弃鉴定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若现有在案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案涉鉴定对事实认定无决定性影响的,无启动二次鉴定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管某持郭某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收款条》《承诺书》以及郭某签署合同、持有15万元借款现金的照片、视频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中郭某主张案涉文件签名系伪造,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但未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某举证不能,结合管某提交的证据判决郭某偿还本金15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再次申请就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鉴定终止系郭某自身未缴费导致,且在案视频已经能够清晰证明郭某签署案涉文件的过程,无再次鉴定必要,故驳回郭某的鉴定申请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52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诉讼过程中若对案涉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需要申请鉴定的,务必严格按照法院、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预交鉴定费用、提交鉴定材料,逾期未缴费将视为放弃鉴定权利,后续再就同一事项申请鉴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注意留存借贷全过程的证据,除借条、收条、付款凭证外,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场景可留存交付过程的音视频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对方否认签字真实性也可无需依赖鉴定即可证明借贷事实。第三,借款人若主张借贷关系不真实,应当在一审阶段及时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不要拖延至二审阶段才提出主张,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