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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收货单还不是本人签字,买方还要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6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工程材料、建材供应、临时采购等交易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签正式买卖合同,只留下发货单、收货单、短信、通话录音等材料。事后买方常见抗辩是:“我没签合同,收货单也不是我本人签的,甚至签字人和我没有关系,所以我不应付款。”

那么,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收货单由工地人员或第三人签收,法院还能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判令支付货款吗?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3民终17675号生效判决,对这一争议问题作实务解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675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并不当然否定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不会只看“有没有一份签字盖章的合同”,而是会综合审查交易背景、送货地点、收货人员身份、发货单记载内容、双方后续催款沟通、买方是否承认欠款等证据,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的关键并不是单张发货单上的某个签名是否绝对无争议,而是多组证据能否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法院认为,朱某虽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朱某在涉案工地存在专业分包项目,某公司向该工地送货,任某曾在该工地为朱某带工人施工并自认收过料,同时朱某在短信、录音中对欠款事实并未否认,综合足以认定某公司与朱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启示非常直接:买卖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是否存在单一“完美证据”,而取决于发货单、收货记录、项目关系、催款记录、对方回复等能否形成完整闭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方不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某公司主张,其向朱某承接的某1公司工地供应货物,形成多张发货单,扣除已付款后仍欠货款。某公司据此起诉要求朱某、任某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

朱某抗辩称,双方没有书面合同,部分发货单未标注与朱某相关的信息,收货人也不是朱某本人,不能据此认定其应承担付款责任。任某亦提出,发货单上部分签字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存在争议,并申请鉴定。

二、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朱某是否应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具体金额。

围绕该焦点,核心问题进一步集中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收货单由他人签收且签名存在争议时,能否根据其他证据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

三、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事实:

  • 朱某在涉案某1公司工地有专业分包项目;
  • 某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工地送货;
  • 任某自认曾在该工地带工人为朱某施工,并签过收货单;
  • 任某在通话中认可其作为收料人员在工地收料;
  • 朱某在与某公司人员的录音、短信沟通中,对欠款事实存在认可或未明确否认的内容;
  • 16张发货单的时间、工地信息、签名习惯、手机号码记载等能够相互印证。

因此,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朱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按照16张发货单确定供货金额,并扣除已付款后认定朱某尚欠货款286249.38元,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货款286249.3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朱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67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买卖合同纠纷中,尤其是工程材料供应、临时供货、熟人交易场景,很多企业输赢不在“有没有合同”,而在“有没有证据链”。如果出卖人只有几张签字不清的送货单,却没有催款记录、对账记录、项目对应关系、收货人身份线索,后期维权难度会明显增加。

征和律所建议,供货方至少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发货单要写清楚:购货单位、项目名称、送货地点、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签收人身份要固定:尽量要求买方书面确认收货人员,或在微信、短信中确认“某某负责现场收料”;
  • 催款要留下痕迹:微信、短信、邮件、录音均可能成为证明欠款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证据;
  • 定期对账:不要等多年后再集中主张货款,对账单最好由对方签字、盖章或通过可留痕方式确认;
  • 对方提出签字鉴定时:应提前准备同一时期的签名样本、收货习惯、通话记录等证据,避免案件陷入单一笔迹争议。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确实没有购买相关货物,也不能仅以“我没签字”“不是我本人收货”作为抗辩。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应进一步举证说明该工地、收货人员、货物用途、付款往来均与自己无关,否则法院仍可能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作出不利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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