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做装修工程,发包人主张已和被挂靠公司结算还要付实际施工人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6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装修施工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以已和被挂靠企业结算完毕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该抗辩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695号生效判决解答:该抗辩不成立。若被挂靠企业明确出具说明表示案涉工程与自身无关,不主张案涉工程款的任何权利,且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为个人,此前也直接向个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的,应当认定个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主体资格。发包人以已和被挂靠企业结算为由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结算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北京某公司有一处办公场所需要装修,经张某介绍将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因个人无装修施工资质,借用某一公司的资质办理装修开工许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某实际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完成案涉工程后,某公司已入驻使用,期间某公司直接向陈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后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及该公司一人股东吴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某一公司出具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和该公司无关,该公司未参与施工、不主张任何权利,陈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结合双方认可的结算金额33万元,判决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和某一公司用货款抵扣的方式结算完毕,不应再向陈某付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695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人承接装饰装修工程若需要借用资质的,建议提前和被挂靠公司签署书面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收款权利归属,同时要求被挂靠公司出具工程款主张权利的授权或声明,避免后续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 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要明确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若明知是个人借用资质施工的,尽量直接和实际施工人对接结算、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重复支付的法律风险;
-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都要留存好施工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结算协商的相关证据,涉诉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