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投资款交织时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9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与投资合作纠纷交织,款项性质经另案生效判决才确认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929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借贷双方同时存在其他投资合作关系,对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长期存在争议,直到另案生效判决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时,权利人方才明确知晓其民间借贷相关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诉讼时效应当从法律关系明确之日起算,而非从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真实案例
张某与蒋某2016年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工程项目,蒋某向张某转账150万元为投资款。2016年11月28日蒋某向张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张某出具《承诺函》约定2017年2月15日还款,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3月23日蒋某再次向张某转账10万元备注为借款,张某累计还款68万元。
后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2021年张某起诉蒋某要求其共同承担投资亏损,主张案涉110万元均为投资款,蒋某则主张所有转账均为借款。202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明确150万元为投资款,案涉110万元为借款。2024年4月蒋某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款项性质的争议直至2023年12月22日才经生效判决明确,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蒋某2024年起诉未超过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92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资金往来时一定要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借款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担保责任,避免与投资款、业务往来款混同产生争议;
- 若借款已到还款期限,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明确的微信/短信催要记录主张权利,留存证据中断诉讼时效,避免权利过期;
- 有担保的借款要注意保证期间限制,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无约定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需在该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责任自动免除;
- 若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应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法律关系,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