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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新证据能直接推翻生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1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此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生效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事后取得银行流水等新证据,能否直接在后诉中主张确认重合期间的劳动关系?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关系期间诉请,法院会直接处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10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既判力,就已经仲裁实体处理过的重合期间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后诉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抵触的认定,即便劳动者事后取得新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在后诉中推翻原生效仲裁结果,必须先通过仲裁监督程序对原生效裁决进行救济;其次,劳动争议案件严格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劳动者超出仲裁举证期限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有权要求其另行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实体处理的期间诉请,法院不会直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魏某曾于2023年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魏某当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4453号裁决书驳回其仲裁请求,魏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裁决提起诉讼,裁决已生效。

后魏某在另案诉讼中通过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取到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新证据,于2025年再次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初始仲裁请求为确认2023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魏某要求变更仲裁请求为确认双方自2022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出举证期限为由未予准许,后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714号裁决书驳回其仲裁请求。魏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魏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魏某持新取得的工资流水等证据,能否直接在后诉中主张确认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该期间已被生效仲裁裁决驳回)?

2. 魏某当庭变更的超出原仲裁请求范围的劳动关系期间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能否直接审理?

法院观点

首先,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魏某主张的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4453号生效仲裁裁决驳回,其直接在后诉中提出该主张与生效裁决内容抵触,应先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法院不得直接对该期间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严格适用仲裁前置规则,魏某主张的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2025年3月26日至今的劳动关系期间,均未经过仲裁实体处理,法院依法不予审处。

至于2023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5日期间的劳动关系,魏某2022年8月受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106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仲裁时,务必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穷尽举证方式,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要及时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后,生效裁决的既判力阻碍后续维权。

第二,若劳动仲裁败诉后未在法定15天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后续取得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新证据,也不能直接就同一期间的同一诉求再次起诉或申请仲裁,必须先向作出原生效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作出处理后,才能就新的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如需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务必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变更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只能另行申请仲裁,避免因程序操作失误导致实体诉求无法进入审理范围。

第四,新就业形态用工场景下,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除工资发放记录外,还应注意收集日常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通知、工牌工服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身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提高诉求的支持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