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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借款合同有效吗?向第三人转账算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自然人出借资金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还有效?无效后还款责任如何认定?

2. 借款人主张向案外人转账的款项属于偿还案涉借款的,需要满足什么举证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1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反复多次提供借款”三个核心要件,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无需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并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三,借款人主张向第三方账户的转账属于案涉借款还款的,必须举证证明该第三方账户是出借人明确指定的还款账户,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该笔转账无法抵扣案涉借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9日,马某向任某出具65万元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借期3个月,借款由任某通过案外人董某的账户转账交付给马某。后马某陆续向任某本人账户转账共计53.5万元,另向案外人王某账户转账14万元,主张该14万元是按照任某要求支付的利息,属于案涉借款的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通过董某、赵某等多个通道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牟利,属于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协议无效,判决马某返还任某剩余本金1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任某符合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合同无效,且马某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收款账户是任某指定的还款账户,故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12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出借人应当合法合规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要通过多个通道频繁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牟利,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仅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借款人还款时应当优先转至出借人本人名下账户,如确需向第三方账户还款的,必须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指定还款账户确认函,同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导致重复还款; 第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人仍然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并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并非全部诉求都无法得到支持,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