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由个人发、公司称柜台转租,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商场品牌专柜工作多年,但工资由个人转账支付,公司抗辩称“柜台已经转租给个人”“劳动者只是个人雇佣的兼职人员”,这种情况下还能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京03民终18253号劳动争议案中,这正是双方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某公司主张王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案外人赵某个人雇佣的兼职销售人员;王某则主张其长期在某商场某品牌男鞋专柜工作,该专柜由某公司经营,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253号生效判决分析:工资由个人发放,并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柜台转租”“个人雇佣”,也必须拿出相对完整、客观、合理的证据。法院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不会只看工资是谁转账,而会综合审查劳动者是否在公司经营场所工作、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是否接受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管理、公司是否提供劳动条件,以及双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朋友圈促销信息、微信群聊天记录、与相关人员的微信沟通、银行流水、邻柜人员证言等证据。虽然工资流水显示由赵某向王某转账,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在案涉期间为某公司经营的专柜提供劳动。
相反,某公司主张专柜已经转租给赵某,但未能提交租赁合同,也无法清楚说明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营业款收款账户等关键事实。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抗辩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风险较高: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真实、独立、稳定的转租或承包关系,法院很可能结合实际经营状态、人员管理痕迹和证据链完整程度,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王某主张其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在某商场六层某品牌男鞋专柜从事销售工作,并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
- 朋友圈截图,显示其曾多次发布某商场某品牌专柜促销信息;
- 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与专柜销售服务有关的沟通内容;
- 与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社保补缴、找公司负责人沟通等内容;
- 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赵某长期按月向王某转账支付工资性质款项;
- 相邻柜台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长期在该专柜工作,且对外表现与某公司经营有关。
某公司则抗辩称,其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案涉店铺已经转租给赵某,王某是赵某个人雇佣的销售人员,工资也是赵某个人支付;王某还曾在其他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认定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工资由个人支付、公司主张专柜转租给个人经营的情况下,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仍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判断以下因素:
- 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 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 公司对其抗辩事实是否能够提交客观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特别指出,王某提交的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全案事实,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较高盖然性。
而某公司虽称案涉店铺已经转租或承包给赵某,但未能提交客观证据证明。公司及赵某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情节无法明确说明,法院因此未采信该抗辩。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253号
-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关系确认案件的关键,不是单一证据“是否完美”,而是证据之间能否形成闭环。尤其在商场专柜、品牌门店、加盟店、承包柜台、灵活用工等场景中,劳动者往往没有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表,甚至工资也可能由个人账户发放。此时,应尽量从以下几个方向补强证据:
- 工作场所证据:专柜照片、排班表、商场楼层信息、品牌宣传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
- 工作内容证据:销售记录、客户沟通记录、促销活动通知、盘点记录、开票或收款协助记录;
- 管理关系证据:负责人安排工作、请假审批、调班沟通、业绩考核、撤柜通知等;
- 工资支付证据:银行流水、转账备注、工资表、微信确认记录,即使付款人为个人,也要证明其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
- 外部证明证据:邻柜证人、商场管理人员证明、客户群信息、公司对外经营痕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确实存在柜台转租、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安排,征和律所建议务必保存完整书面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独立收款账户、经营主体公示、人员雇佣记录等证据。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仅以“工资不是公司发的”“员工是别人雇的”进行抗辩,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还涉及一个常见问题: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影响。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未提出工资、赔偿金等给付请求,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不属于基于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因此未采纳某公司的时效抗辩。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当事人如后续还要主张社保、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给付性权益,应另行注意仲裁时效、诉讼请求衔接和证据保存期限,避免因维权步骤不当影响实体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