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居间服务成交价低于预期能否拒付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5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个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质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2. 法拍房拍卖成交价低于市场预期,委托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50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个人即便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质,只要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即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次,法拍房成交价受市场行情、政策调控、竞拍人数等多重因素影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只要居间方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且双方未将“成交价达到某一金额”明确约定为付款条件,委托人不得以成交价低于预期为由拒付服务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6月起,周某委托杨某为其名下即将司法拍卖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服务内容、报酬等事宜,杨某在此期间已实际开展房屋协调、看房对接、客源推介等工作。2024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居间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杨某完成拍卖前材料对接、组织意向购房人竞拍等服务,周某拿到拍卖款后3日内支付服务费20万元。2024年8月30日,案涉房产以912.4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周某于2024年11月收到拍卖款后,以杨某无房地产经纪资质、成交价低于预期的1200万元、杨某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拒付服务费。杨某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支付杨某服务费20万元及相应利息,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杨某已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周某拒付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502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普通个人承接居间服务无需强制取得相关执业资质,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服务内容合法,协议即受法律保护,委托方事后以无资质为由拒付服务费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二,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对服务效果有特殊要求(如房产成交价不低于某一金额),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为付款条件,避免口头承诺产生纠纷;第三,法拍房、大宗资产交易等居间服务中,委托方应合理预判商业风险,不得因正常市场波动的不利结果随意拒付服务费,否则不仅需要全额付款,还可能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