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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签名捺印非劳动者本人 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签名、捺印均非劳动者本人作出的,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此拒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551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或法院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远高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员工证言,用人单位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段某于2022年12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中控员,月工资4800元,正常工作至2023年7月10日离职,工资已结清。段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阶段某公司提交有段某签名、捺印的《劳动合同书》《承诺书》主张已签订书面合同,段某对签名、捺印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争议焦点:案涉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段某本人签署,某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鉴定结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明确《劳动合同书》《承诺书》上的“段某”签名与样本非同一人书写,指印也非段某本人所留。某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提交公司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主张亲眼见证段某签署合同,另主张合同中记载的段某私人信息均属实,可佐证合同为段某本人签署。

法院观点: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规范,结论客观真实;某公司申请的证人系其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言独立性不足,无法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某公司主张的私人信息为劳动者入职时正常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签字真实性。故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段某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562.88元,承担鉴定费9600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55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①签订劳动合同需安排HR当面见证劳动者签字捺印,有条件的可留存签署过程的录像,严禁让劳动者将合同带走签署,避免代签、冒签风险;②仅依靠劳动者入职提交的私人信息、利害关系员工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交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虚假等实质性证据,否则异议不会被法院采信;③抗辩理由需有相应证据支撑,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劳动者身份存疑、已报警,但未提交任何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仅为拖延诉讼的空泛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对劳动者而言:①遇到用人单位提交虚假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申请笔迹、捺印鉴定,鉴定费最终由举证不能的败诉方承担,无需过度担心成本问题;②入职后需留存工牌、打卡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据,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依法维权;③签署劳动合同时需核对合同条款,拒绝签署空白合同,签署后务必索要一份留存,避免用人单位事后篡改内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