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5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依法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和停运期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5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以营运收入扣除必要运营成本后的日均纯收入为准,主张停运损失的一方需要提交营运收支明细、银行流水、平台收入记录、运营成本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纯收入,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的过高金额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停运期间原则上以车辆送修之日到实际交车之日的连续期间为准,维修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的,若该节假日并非索赔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能随意扣除,主张期间不合理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若保险公司已经就商业三者险中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侵权人或者其雇主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9日,赵某(某服务部雇佣的司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行驶时与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程某车辆受损后于2025年1月10日送修,2025年2月5日维修完毕取车,共计停运27天。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服务部、承保车辆保险的某1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6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程某提交了近半年的营运流水、成本凭证等证据,核算后认定其日均纯收入为300元,同时某1公司已经就商业三者险中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无责方交强险应当赔付的限额后,判决某服务部赔偿程某停运损失8000元。某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标准过高、春节假期8天应当从停运期间中扣除。二审法院认为某服务部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程某提交的证据,其主张仅为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一审认定的停运损失标准和期间均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59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网约车、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所有人/司机主张停运损失时,一定要提前留存好近6个月的平台营运流水、充电/加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费等营运成本凭证,准确核算日均纯收入,避免主张金额过高得不到法院支持;
- 车辆送修后要留存好维修结算单、取车凭证等书面材料,明确记载送修和交车时间,若维修方拖延维修的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就停运期间产生争议;
- 事故全责方若对对方主张的停运损失有异议,一定要在诉讼中提交相反证据,比如维修方出具的实际维修完工时间证明、对方营运收入造假的证据等,仅靠主观推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部分损失需要车主/雇主自行承担,建议营运车辆所有人可以投保附加停运损失险降低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