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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出车祸交强险要赔财产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766号生效判决解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该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仅覆盖人身损害相关的抢救费用,且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或其责任承担主体(如履行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赵某系某2公司员工,2024年9月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行驶时,未规范停靠与骑行自行车的杨某1相撞,造成杨某1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1负次要责任。案涉三轮摩托车在某1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判决某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杨某1包括2000元自行车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2448.9元,某1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准驾不符情形下其无需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准驾不符情形下保险公司仅需承担人身损害项下的交强险赔付责任,财产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最终改判:某1保险公司仅赔付杨某1人身相关损失20448.9元,2000元财产损失由赵某的用人单位某2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76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前务必核对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匹配,准驾不符不仅会被处以记12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财产损失无法通过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垫付的人身损害费用也有权向驾驶人追偿,驾驶人将面临双重经济损失。
  2.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提前核查员工的驾驶资质,确认其具备对应车型的驾驶资格,否则员工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3. 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赔偿时,若存在驾驶人无证、准驾不符、醉驾、毒驾等交强险免责情形,可直接向侵权人或其用人单位主张财产损失赔偿,无需先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流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