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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误工期和误工费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8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主张超出司法鉴定意见的误工期、高于行业平均的误工费标准,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87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误工时间原则上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区间为准,若受害人主张远超鉴定意见的误工期,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持续出具的误工证明、因伤持续无法工作的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采信;其次,误工费的计算需受害人提交近三年的收入流水、完税证明等佐证实际收入损失,若仅提交公司自行开具的收入证明、未覆盖近三年的流水、无完税证明的,无法证明实际收入水平,法院会结合当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或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1年6月北京顺义区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温某负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无责任。刘某因事故致头面部外伤、复视等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三期鉴定意见为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15-30日、营养期30-45日。刘某起诉主张误工期1年、误工费按每年49万余元计算,一审法院酌情按照误工期75天、5000元/月标准认定误工费15000元。刘某不服上诉,主张按照建筑行业年平均工资132283元改判误工费,并申请重新鉴定三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误工期远超鉴定意见,也未提交近三年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佐证其收入标准,且未举证证明重新鉴定的必要性,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87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务必留存好受伤前连续三年的收入流水、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若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切勿仅提交自行开具的收入证明,需提交公司营收对应个人收入分红的完整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误工费主张不被支持;第二,若对三期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提交充分的医疗机构持续误工的证明材料申请重新鉴定,二审阶段再申请重新鉴定若无新证据的,法院通常不予准许;第三,若确实因伤持续误工远超鉴定意见的误工期,需每隔一段时间到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休息医嘱,留存完整的就诊记录、工作单位出具的持续误工未发工资的证明,方可主张更长的误工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