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产品不符合约定且无法证明对方同意变更标准,承揽人能主张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9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主张定作人支付货款,但定作产品经核验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承揽人无法证明产品标准变更经过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的货款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989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合同中承揽人主张货款的核心前提是交付的工作成果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标准。若承揽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制作标准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核验产品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图纸要求的,承揽人构成根本违约,不仅无权主张对应货款,还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设备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护栏制作供货合同》,约定某设备公司按照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图纸定制户外护栏,总价款38646元,双方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喷漆无凸点、焊点均匀牢固、弧度焊接不变形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某设备公司完成护栏制作后,某科技公司以产品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58307.5元,某科技公司反诉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案涉护栏存在局部尺寸不符、多处斑驳生锈、焊点不足等问题,某设备公司主张的尺寸、焊点标准变更仅口头提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经过某科技公司同意,案涉护栏为专属定制产品,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无法二次销售或交付第三方使用,某设备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货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设备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932元,驳回某设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989号
-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人履行定作合同过程中,若需要调整图纸、工艺、尺寸等核心制作标准,务必取得定作人书面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确认文件,切勿仅凭口头承诺即变更生产方案,避免后续纠纷中举证不能。
- 定作人收到定作产品后,若发现质量问题,需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怠于验收而丧失质量异议权。
- 定制产品普遍存在专属特性,不符合约定后残值极低,建议双方在生产前、生产中、完工后分阶段共同核验标准,承揽人可拍照录像留存核验记录,避免产生巨额沉没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