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施工合同仅靠微信聊天能主张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9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凭借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完工证明能否向发包方主张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996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合意、施工内容明确、施工方已完成约定施工义务的,施工方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剩余工程款。本案中师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自认案涉阳光房工程是其单独添加、与于某仅存在阳光房工程的合作关系,且直接从个人账户向于某支付工程款,收到预算单后也未提出异议,结合于某提交的完工视频、法院现场勘验结果,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师某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师某因民宿个性化改造,将未包含在其与某1公司合作合同内的阳光房工程单独交由于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通过微信确认工程预算总价为222710元,师某先后从个人账户向于某转账支付工程款合计20万元。于某完成阳光房施工后,要求师某支付剩余22710元工程款被拒,师某提出案涉工程属于某1公司合同内容、自己是代某1公司付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属于重复主张等抗辩。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完工视频、现场勘验结果等证据足以证明师某与于某存在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某已完成约定施工义务,师某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师某上诉,维持原判,师某需向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2710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9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方需注意留存全套证据:包括沟通施工内容的微信/QQ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预算/报价单、转账凭证、施工过程记录、完工照片/视频、催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 发包方如对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提出,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已实际接受工程的,后续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相互独立,发包方因第三方违约获得的损失赔偿,不能作为其拒付施工方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