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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乘客开车门撞人被定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要全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1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司机和乘车人负同等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能否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104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司机、乘车人的同等责任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划分,仅对内部责任追偿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无责的受害人。相对于无责第三方而言,本次事故整体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赔付责任,其主张仅承担50%责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司机李某违规停靠机动车,乘车人许某开车门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董某相撞,造成董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董某无责。董某经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上诉称李某、许某为同等责任,许某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仅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是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划分,相对于无责的董某而言,本次事故整体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董某各项损失269369.1元,同时支付案外人垫付的医疗费71269.41元,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10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受害人遭遇多主体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时,无需纠结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可直接起诉要求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再向所有侵权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
  • 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付责任后,可基于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另行向应当分担责任的主体(如本案中的乘车人许某)追偿,无需在受害人的索赔案件中直接抗辩减轻自身责任。
  • 乘车人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的,即使交警认定乘车人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付,乘车人无需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待保险公司追偿时再处理内部责任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