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加班需审批劳动者凭微信记录能要加班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1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需走内部审批流程,劳动者仅持管理人员发布的微信群加班通知记录,主张加班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108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发出了明确的加班指令,且劳动者实际按照指令提供了劳动的,即便公司内部有加班审批制度,若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落实,公司也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提交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此外用人单位主张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必须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件,未经审批的仍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标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三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真实案例
翟某于2021年入职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24年6月离职。在职期间翟某主张店长多次通过企业微信群通知要求员工晚间留店加班、开会,每日延时加班3小时,故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需走内部审批流程,翟某未提交过加班申请,且微信不属于公司官方办公软件,不认可加班事实,一审中也未提交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文件。一审法院结合翟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房产经纪行业特性等因素,酌定公司支付翟某延时加班费20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2023年11月之后的综合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连续,能够证明公司管理人员频繁安排加班的事实,综合工时制审批仅覆盖部分期间,一审酌定的加班费金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10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注意留存加班通知、加班工作记录、考勤截图等证据,微信、企业微信等聊天记录只要能够明确发送人系公司管理人员、内容为具体加班指令的,均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
- 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的工具,若公司实际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人员直接安排加班、不要求走审批流程的情况,即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人社部门行政审批,未取得审批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延时、休息日加班费;
- 劳动争议案件需仲裁前置,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应当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全部诉求,未经过仲裁的诉求会被法院不予审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