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治疗自身疾病、种牙的费用能要肇事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1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自身原有疾病治疗、与事故无关联的诊疗项目费用的,能否要求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138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遵循“因果关系匹配”原则,仅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合理医疗费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受害人主张医疗费时应当举证证明诊疗项目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若无法证明后续治疗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对应的费用将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史某主张的高血压、缺血性脑血管病治疗费用、种植牙费用,无证据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因此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线路段,甄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刮撞骑行自行车的史某,交管部门认定甄某负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史某先后多次就诊,除事故当日及1月26日的外伤检查治疗外,后续还产生了高血压、缺血性脑血管病治疗费用、种植牙费用等共计1.6万余元,史某起诉要求甄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公司全额赔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仅有事故当日及1月26日的诊疗行为与事故存在关联,后续治疗自身疾病、种植牙的费用无证据证明与事故有关,仅支持合理医疗费4412.41元(含甄某垫付的2958.25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2104.16元,返还甄某垫付费用2958.25元。史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13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医疗费时,应当留存好对应病历、诊断证明,明确记载诊疗内容与事故伤情的关联,若自身原有疾病因事故诱发加重的,可申请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赔;
- 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若对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可举证证明诊疗项目与事故无关,也可向法院申请医疗费合理性鉴定,排除无关费用;
- 诉讼参与人申请追加被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将不予准许,相关权利方可另行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