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签订前的费用能否按后续合同标准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2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仅约定了后续合作期间的收费标准,合同签订前双方已经实际开展合作产生的服务费用,能否按照后续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217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签订前已经实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提供方按照后续书面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定期向服务接收方发送对账单,服务接收方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此前约定过其他收费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签订前的服务费用按照后续书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9年2月起,胡某就开始为某公司提供鸡蛋仓储、分拣、配送、快递代发等服务,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某仓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合同报价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作过程中,胡某多次向某公司发送2019年至2022年的对账单要求对账付款,但某公司始终未完成对账付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公司主张2020年1月1日前的服务不应按照案涉合同标准计费,胡某则主张双方合作后一直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标准履行,某公司收到对账单也从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核算后判决某公司支付胡某服务费722727.48元及利息,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收费标准,且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按照案涉合同标准核算全部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21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开展长期服务类合作时,建议双方第一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结算周期、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第二,服务提供方要定期向服务接收方发送对账单,留存好对账单发送凭证(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送达记录等),如果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后续可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认可,相关凭证可以作为维权的核心证据。
- 第三,合作初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方都要留存好沟通记录、服务履行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收费标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 第四,涉及公司员工代公司付款的,要明确标注款项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个人款项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费用,因款项性质引发额外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