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认定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2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书面借条/借款合同,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工资补贴、项目备用金等其他性质款项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270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被告若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借款性质,且催款沟通中被告存在认可借款、承诺还款的表述,法院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本案中周某虽主张案涉15万元是王某发放的工资补贴、项目备用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该主张,且其在通话录音、微信聊天中多次作出还款承诺,因此两级法院均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与周某曾为同事关系,2017年1月14日王某向周某转账15万元,后续周某先后向王某转回7万元。王某主张剩余款项为周某借款,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周某抗辩案涉15万元为王某发放的工资补贴、项目备用金,不属于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案涉15万元是否属于借款性质。
法院观点
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周某虽抗辩款项属于其他性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其在沟通中多次作出还款承诺,应当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结合双方协商一致扣减的项目垫款及周某后续2万元还款,最终认定周某尚欠借款本金6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27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出借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用途,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发生争议;
- 若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出借人要妥善留存催款沟通记录,若对方在沟通中明确认可借款事实、承诺还款的,该类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
- 若被起诉民间借贷,主张转账属于其他性质款项的,要及时收集对应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凭证、项目开支明细、双方约定款项用途的沟通记录等,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与借贷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比如本案周某主张的项目垫付款)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无需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抗辩,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