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供暖合同能不能拒交供暖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3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业主能否以供暖方未取得业委会授权、无书面合同为由拒交供暖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374号生效判决解答:供用热力合同属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特殊合同,其成立并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要件。根据北京市地方规定,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也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业主仅以无书面合同、供暖方未取得业委会授权为由拒交供暖费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某公司已取得合法供热运行备案,且实际为案涉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陈某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应当按规定交纳对应供暖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真实案例
陈某为北京某小区业主,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33.65平方米。2023年起某公司取得案涉小区供热备案并实际提供供暖服务,供暖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双方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陈某以某公司未与业委会或业主签订合同、备案违法、未举证证明提供合格供暖服务为由,拒绝交纳2023-2025两个采暖季的供暖费共计8019元,某公司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判决陈某支付供暖费8019元,驳回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已取得供热备案且实际提供了供热服务,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374号
-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如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应当及时固定第三方测温记录、报修记录、温度照片/视频等证据,可就温度不达标部分主张减免供暖费,但不能仅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交全部供暖费;
- 业主如对供暖单位的准入资质、备案合法性有异议,可通过向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交供暖费,否则可能面临被起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 供暖单位应当留存好供热备案文件、测温记录、巡检记录、催缴通知及送达凭证等材料,避免后续主张供暖费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