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超20年部分无效被要求腾退地上物损失该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超过20年被认定部分无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腾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承租人自建的房屋及装修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是否需要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5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自动无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地上物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并交还地上物,导致承租人无法按约定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出租人应当全额赔偿承租人的房屋及装修重置成新损失,无需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无需额外扣除房屋使用年限的折旧。其次,出租人收取合同约定的专项费用(如规划设计费、市政配套费等)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出的,该部分费用将被认定为租金,按照承租人实际使用期限折算后退还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真实案例
2000年6月,张某与北京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两块土地出租给张某建设商业楼,租期30年(2000年5月1日至2030年5月1日),张某一次性支付占地使用费、规划设计费等共计52000元;合同同时约定租期届满后地上物归张某所有,张某享有优先续租权。协议签订后张某出资建设了房屋并长期使用。
2024年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案涉协议中2020年5月1日至2030年5月1日的租赁部分无效,要求张某腾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随后张某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房屋及装修损失、退还剩余租金,诉讼中经司法评估,案涉房屋及装修重置成新总价为1736307元。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全额赔偿张某损失1736307元,退还剩余租金8146.67元。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对超期部分无效均有过错、损失应按比例分担且应扣除房屋使用折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地上物归张某所有,村委会要求腾退导致张某无法取得地上物所有权,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53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长期土地/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注意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每19年左右续签合同规避效力风险,避免因租期超期导致合同部分无效产生纠纷。
- 租赁土地自行建设地上物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遇到征收腾退时的补偿分配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承租人如果遇到出租人以租期超20年无效为由要求腾退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地上物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固定损失证据,同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 出租人收取合同约定的专项费用(如规划设计费、市政配套费等)的,一定要留存费用实际支出的相关凭证,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折算后退还剩余部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