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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复议诉讼中主张无责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6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主张责任认定错误要求重新划分责任的,法院会支持吗?

2. 未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67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若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未在法定3日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视为对责任划分的认可。诉讼中若没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结论。

其次,对于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60周岁并非唯一的准入标准,若有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权威机构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即便近亲属未满60周岁,法院也可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31日,在北京某路口北侧,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重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存在横过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负次要责任。刘某收到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王某经治疗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遂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4.5万元,还需赔付135万余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王某存在逆行、未戴头盔等多项过错应负全责,且王某父母未满60周岁不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三期存在人为拉长等问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也未提交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相反证据,对其重新划分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提交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其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护理依赖结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67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务必在3日内向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切勿错过法定救济期限,导致后续诉讼中无有效证据推翻责任认定,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 主张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前准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官方证明,举证不能将面临该项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3. 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需自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切勿因小失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