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故意肇事、间接损失属免责范围拒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8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存在故意肇事、租车费等间接损失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的,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86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认定驾驶人存在故意肇事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仅以交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达成谅解为由主张驾驶人存在故意,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仅向投保人发送条款链接无法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2月19日,在北京某路段,郭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确认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36900元,李某同时主张维修期间的租车费8400元。保险公司主张郭某系故意别停制造事故、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且其已向郭某发送了保险条款链接,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故意肇事、间接损失属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间接损失免责的相关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32900元、替代性交通费1500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86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应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若双方就责任达成一致也应形成书面确认材料,避免后续对事故性质产生争议;
-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于免责条款必须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且要留存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的免责条款告知书、口头告知的录音等),仅发送条款链接无法证明已尽到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会被法院支持;
- 车主遇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可收集事故责任证据、损失凭证、保险合同等材料向法院起诉维权,非营运车辆因维修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费也可主张赔偿;
-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围绕争议焦点提供初步线索,若申请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会依法不予准许。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