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以个人名义借的经营款配偶没签字算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900号案例实务解读

以个人名义借的经营款配偶没签字算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9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店铺经营,配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90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配偶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若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经营收入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宋某经营餐厅使用其妻子袁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经营款,足以认定餐厅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借款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袁某应当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宋某经营某餐厅期间因资金困难欠付房租,张某为其垫付房租等费用后,双方于2024年2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为65168元,还款期限至2024年4月29日,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要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宋某的妻子袁某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但餐厅经营过程中使用袁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经营收入。

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袁某未按约定还款,张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宋某、袁某共同偿还借款65168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张某律师费18000元。宋某、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袁某未签字、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餐厅经营收入用于宋某、袁某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90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若明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经营的,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负担,降低维权风险。
  2. 若借款时未要求配偶签字,债权人应当注意留存配偶参与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例如经营收款账户为配偶所有、配偶实际参与店铺运营管理的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时能够有效举证。
  3. 若借款人主张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经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应当通过对应程序主张,本案中宋某提出的张某消费未结款、店铺关停损失等主张,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在本案中抵扣债务,相关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益,避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抗辩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