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 分家析产取得拆迁安置房要给原出资方付购房款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921号案例实务解读

分家析产取得拆迁安置房要给原出资方付购房款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9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家析产纠纷中,被安置人取得使用了自身优惠购房指标的拆迁安置房后,是否需要向原购房出资方支付购房款利息?房屋面积补差标准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921号生效判决分析:拆迁优惠购房指标具有人身专属属性,是针对被安置人的专项安置福利,原被腾退人出资购房时使用了其他被安置人的优惠指标,双方未就购房款利息作出书面约定的,被安置人无需向出资方支付购房款利息。关于面积补差标准,法院不会仅以单方提交的中介报价、挂牌价作为唯一依据,会综合腾退政策、购房指标的财产价值、实际使用安置面积、房屋购房款成本、当地同类安置房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酌情确定,平衡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曲某原系夫妻,李某1系二人之女。2009年李某父亲李某3作为被腾退人签署案涉院落腾退协议,在册人口包含李某、曲某、李某1等共5人,李某3出资购买了3套定向安置房,其中502号房屋使用了曲某、李某1的优惠购房指标。2012年李某与曲某离婚,2013年生效判决已确认502号房屋由曲某、李某1居住使用。后曲某、李某1起诉要求将50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一审判决支持过户请求,同时酌情判令曲某、李某1支付李某补偿款18万元。李某不服上诉,主张补偿款计算的房屋单价过高,且要求曲某、李某1支付2009年以来的购房款利息37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一审认定的18万元补偿款金额是否合理,曲某、李某1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确定补偿款时已综合考虑腾退政策、购房指标价值、实际使用面积、购房款成本、房屋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金额过低的问题;双方未就购房款利息作出任何约定,且李某3购房时实际使用了曲某、李某1的专属优惠指标,李某主张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921号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拆迁安置过程中,全部被安置人应当就优惠指标使用、购房款出资性质、房屋权属分配、利益补偿标准等问题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若被腾退人出资使用了其他被安置人的优惠指标购房,建议就出资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代偿购房款作出明确约定,如有利息约定也需书面确认,否则后续主张利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及安置房价值认定时,若双方对价格争议较大,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仅以单方提交的中介报价、挂牌价作为主张依据,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