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协议借款方处签字自称是中间人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0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在民间借贷协议的借款方落款处签字,主张自己仅是中间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050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主张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协议“借款方”或“乙方”处签字的行为,对外即作出了同意作为借款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除非签字人能够举证证明签字时各方已明确约定其仅为中间人而非借款人,否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对于连带债务人而言,债权人向其中一名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该中断效力及于全部连带债务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真实案例
2010年马某、张某2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张某1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200万元用于农场及厂房建设,借期6个月,月息1.67%。张某1当天通过妻子账户将200万元转至马某账户,马某在协议上标注已收到全款。后续2011年、2013年马某、张某2两次在对账单的“借款方”处签字确认欠款金额。2025年张某1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马某抗辩称自己仅是中间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且张某1近15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张某2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马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马某未举证证明其仅为中间人的约定,且债权人向张某2催款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马某,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05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合同签署,签字人务必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若仅作为见证人、中间人签字的,一定要在签字旁标注清楚身份,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合同主体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 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时,也要明确列明所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要求所有借款人在协议首部、落款处均清晰签署姓名,避免后续就借款人身份产生争议。 3. 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向任意一名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可导致全案诉讼时效中断,无需向所有连带债务人逐一主张,但建议留存好催款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时效抗辩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