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续签加单方调薪条款员工拒签,公司解除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0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单方新增“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合理调薪”条款,员工拒绝签署新合同后,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07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单方新增对劳动者不利的调薪条款属于降低原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此种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公司需要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通知所载理由具有法律效力,以不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最后,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假为福利年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任某2017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助理设计师,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5月7日到期。合同到期前,公司提供的续签版本新增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合理调薪”条款,任某认为该条款属于单方赋予公司降薪权利的不利约定,要求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遭到公司拒绝,双方未完成续签。2023年5月23日,公司向任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房地产市场下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任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85.68元、违法解除赔偿金26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521.6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客观情况变化是表述瑕疵,实际是任某拒签合同”“未休年假是福利年假已足额支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07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利用模板优势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利条款,调整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内容需与实际解除理由一致,不得随意填写解除事由,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高额赔偿责任;同时需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区分法定年假与福利年假的核算、补偿规则,留存完整的休假审批记录,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续签合同降低劳动条件的情况,可明确拒绝并要求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留存解除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