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能否随时解约?已付服务费是否要按实际履行天数折算退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商事合作中,委托人提前解除委托合同后,已按合同节点支付的服务费、未支付的服务费应当如何处理?是按实际履行天数折算"多退少补",还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继续主张?委托人能否以受托人未按时提交月度工作总结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到期服务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11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委托合同纠纷中,关于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性质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实际履行天数÷合同总期限"进行机械折算。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运营合同》约定服务费分四次按时间节点支付(30%定金、50%、15%、5%),团队运营成本则按月平摊。这表明双方对两项费用的性质和支付逻辑做了不同安排:服务费采用的是"节点付款"模式,对应受托人在合同前期集中投入的人力、策划、统筹等价值;运营成本才是按月分摊的人员成本。北京三中院明确指出,《运营合同》第6.1.1条并未将服务费平摊至每月,也未设置付款前提条件,加之付款节点到期时消费者仍能正常购票、委托人尚未作出解约意思表示,故委托人按约定节点支付45万元服务费的义务已经成就,不能因事后解约而要求按天数折算扣减。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征和律所提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关键看两项义务是否构成"对价关系"且"程度相当"。本案中受托人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运营总结,仅是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诸多附随性管理义务之一,而委托人按节点付款则是核心对价义务,二者并不构成严格的先后履行对应关系,合同也未将月度总结明确列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委托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即便合同约定"擅自解约视为严重违约、支付200万元违约金",法院仍基于任意解除权的法定属性认定解除有效,但综合考虑案涉灯会项目客流集中于春节前后、受托人前期投入更为集中、平均分摊运营成本将有失公平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1月,某文化公司(甲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方)与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运营合同》,约定由某传媒公司为某地千灯会项目提供为期8个月(2023年12月1日—2024年7月31日)的运营管理服务,总服务费300万元分四次按节点支付,团队运营成本5023712元按月平摊。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文化公司支付了前两笔服务费及部分运营成本后,于2024年3月15日通过更改票付通账号密码收回票务运营权,于2024年3月23日发函解除合同。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服务费45万元、运营成本655928元、违约金200万元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1. 委托人提前解约后,已付服务费是否应当按实际履行天数折算退还;2. 受托人未按月提交运营总结,委托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服务费;3. 合同约定的200万元违约金能否全额支持。
法院观点:北京三中院认为,《运营合同》系有偿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已于2024年3月24日解除。关于服务费,合同第6.1.1条明确约定按节点支付且未平摊至月、未设付款前提,到付款节点时消费者仍可正常购票且委托人未作出解约意思表示,故45万元服务费应予支付。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月度总结义务与付款义务在程度上并不相当,合同也未将其设为付款前提,故抗辩不成立。关于违约金,考虑到资金占用损失已通过逾期利息支持、人员成本已通过运营费用弥补,结合受托人前期投入集中、可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惩罚性等因素,酌定为20万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文化公司向某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4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标准的二倍计算)、违约金20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115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商事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与"约定违约责任"的冲突,是实务中最容易引发巨额纠纷的争议点。征和律所基于本案给出以下三点独家建议:
第一,付款条款设计需明确"性质归属"。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服务费与运营成本的不同付款逻辑(节点付款 vs 按月平摊),决定了解约后的结算方式截然不同。征和律所建议合同起草时,对"前期统筹策划费""项目启动费"等体现核心智力成果的费用,应明确约定为"附期限支付且不予退还",并在条款中说明对应的服务价值;对"人员驻场成本"等持续性投入,则按月分摊,便于解约时按未履行月份扣减。
第二,慎用"擅自解约即200万违约金"等高额惩罚条款。《民法典》第933条赋予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约定"不得解除"或对解除设置畸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合同约定200万元违约金,最终仅支持20万元,调整幅度达90%。征和律所建议合同中应明确"解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未履行期间的预期利润、已发生但无法收回的专项投入),而非简单约定固定金额,更利于实际获赔。
第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对症下药"。本案某文化公司试图以"受托人未按时提交月度总结"对抗"自己未按时付款",被法院驳回。征和律所提醒: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两项义务必须存在对价关系且程度相当,对附随义务的瑕疵履行不能直接拒绝核心对价义务的履行。正确的做法是:及时书面催告、明确催告期限、保留催告证据,若对方仍不改正,再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而不是单方拒付。
关于本案延伸争议:某文化公司另案主张的"超付服务费返还"(案号(2025)京0105民初41906号)及"票款942519.4元归属"问题,均是商事合作中常见的"清算僵局"。征和律所建议委托合作双方在合同中预设"解约清算条款",明确解约后票款结算、账户移交、票款返还时限等程序性事项,避免一方以扣留资金作为博弈手段,反而陷入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