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腾退告知书后未实际腾退还需要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1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的集体土地被纳入行政腾退范围,承租人收到腾退告知书后未实际搬离,直至地上物被强制拆除前,是否还需要向出租人支付对应期间的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175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收到腾退告知书后,若未与出租人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也未实际搬离案涉土地、仍占有控制土地的,即使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直至土地被强制拆除、承租人失去占有控制权之日止。此外,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二审阶段才提出时效抗辩的,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2002年李某与北京某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该村集体工业用地50亩,租期30年,后续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期、租金标准,最终确认租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之后的租金标准为每年合计52408元。2018年案涉土地被纳入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范围,镇政府向李某送达腾退告知书,李某未同意腾退也未实际搬离,2020年10月23日案涉土地地上物被镇政府强制拆除。李某租金仅支付至2018年6月30日,村委会起诉要求李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实际占有土地至2020年10月23日,判决李某支付该期间的租金121220元,驳回村委会其余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主张2018年收到腾退告知书时租赁合同就已终止,无需支付后续租金,且村委会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收到告知书后未实际腾退仍占有土地,无证据证明合同在2020年10月23日前已终止,且李某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175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收到腾退告知书后,若认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及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办理土地交还手续,避免因未交还土地仍需承担租金的风险;若不同意解除合同,也要注意收集自己未实际占有控制土地的相关证据,否则即使没有开展经营,也可能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 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抗辩权利,一定要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阶段才提出的,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该抗辩。
- 腾退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的地上物损失、经营损失等,属于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承租人可以另行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民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两类诉求无法直接抵销。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