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质量问题拒收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2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人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门窗翘裂等质量问题拒收房屋,能否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哪些质量问题可以作为合法拒收房屋的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237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的“需修复后再交付”的情形,或者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未及时修复且未履行修复后再次通知交房义务的,购房人有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仅存在轻微瑕疵、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恶意拒收房屋,否则无法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还可能需要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22年,肖某、尉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平谷区某共有产权房,总房款1429458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24年6月24日肖某、尉某验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入户门翘裂、变形、防火材料脱落等问题,当场拒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更换入户门。双方达成换门合意后,开发商于2024年9月21日完成入户门更换,但未履行再次通知交房的义务。肖某、尉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294.58元,同时主张调低物业费、交付水电暖竖井钥匙等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入户门翘裂属于合同约定的需修复后再交付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修复后未履行通知交房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2024年9月21日入户门更换完成后,其余瑕疵均不影响正常入住,故违约金仅支持计算至2024年9月21日,合计11864.85元。关于物业费、水电暖竖井钥匙的诉求,因开发商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也不负有交付竖井钥匙的合同义务,故驳回该部分诉求。肖某、尉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237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人收房时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书面填写验房异议单等方式固定证据,留存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拒收房屋需要有合法依据,仅能以“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合同明确约定需修复后交付的质量问题”三类理由拒收,墙面小瑕疵、开关缝隙小等轻微问题不能作为拒收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逾期收房,需自行承担物业费等损失;
- 诉讼时要明确对应诉求的义务主体,物业费、公共区域钥匙、物业服务相关的诉求对应主体是物业公司,不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起诉开发商,避免浪费诉讼成本,可另行向适格主体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