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以结算单不符合内部流程拒付工程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作为建设工程发包人,以结算文件仅有时任工作人员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未通过内部审议流程为由拒付工程款,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240号生效判决分析:行政机关的该类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行政机关内部的结算审批流程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仅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负有主动结算义务,工程交付使用后多年未完成结算本身就属于违约行为;最后,若签字人员为案涉工程发生时负责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其签字能够证明施工事实、工程量及价款的,即便结算文件未盖章、未走内部流程,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北京某镇政府因防汛抢险应急需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直接指派某施工企业开展某河道修复工程,施工企业于2021年6月进场,同年8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23年,时任镇长张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施工企业提交的《河道修复工程报价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施工事实及对应含税工程款为196363.64元。后镇政府以该汇总表无单位公章、未通过内部“签字+盖章+上会”的结算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仅有时任镇政府工作人员签字、未盖章未走内部流程的结算汇总表,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的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多年,镇政府作为发包人负有主动结算义务,其以内部结算流程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不能约束外部合同相对方;施工企业提交的有负责人员签字的汇总表已完成工程款数额的初步举证义务,镇政府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工程款196363.64元及对应LPR利息,镇政府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2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企业与行政机关开展合作时,即便属于应急类项目,也应尽可能补签书面合同,明确结算流程、价款标准、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材料采购凭证、沟通记录、工程交付凭证等全套材料,即便无法取得盖章的结算文件,有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的确认材料也可作为主张权利的合法证据;
- 行政机关作为发包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结算义务,不能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需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 中小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应当主动向对方告知自身中小企业身份,若对方逾期付款,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主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未主动告知的仅能按照LPR标准主张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