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遭公司开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65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因被指与同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6580号生效判决分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一是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且内容合理明确;二是劳动者确实存在规章制度明确列明的严重违纪行为;三是该违纪行为已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中,某公司《员工手册》仅笼统规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属于严重违纪”,既未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具体情形作出清晰界定,也未明确“负面影响”的判断标准。同时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二人有超出普通同事的亲密举动、公司内部存在相关流言,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社会普遍认知中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无法证明该行为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可量化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若双方对年终奖发放有明确约定或公司存在固定发放惯例,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参与绩效考核、不满足“发放前在职”条件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对应年度的年终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11630元。2022年12月12日,某公司以李某与已婚同部门同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损害公司形象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480.56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596元、2022年年终绩效奖金4000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某公司以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2022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法院观点:首先,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主张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但其提交的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员工间有流言议论,无法证明对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故某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其次,双方《薪酬变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则,李某未参与2022年度绩效考核系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致,责任在某公司,故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对应年终绩效奖金。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3民终658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596元、2022年年终绩效奖金4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658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规章制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使用“不正当男女关系”“品行不端”等模糊性表述,应明确列举属于严重违纪的具体行为情形;规章制度制定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 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充分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主观猜测、同事流言或零散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人格权,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法院依法排除,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私人微信聊天记录等隐私信息,即便申请法院调取,若与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法院也不会准许。
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若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应注意留存解除通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使用。
- 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劳动者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关于年终奖金,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或用人单位存在固定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即便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只要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仍有权主张对应比例的年终奖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