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公司无书面制度能否直接扣工资?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1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在未制定明确书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劳动者违反行业惯例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155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无权在无明确书面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仅以劳动者违反行业惯例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即扣薪规则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二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制度的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制度约定的扣薪情形。
本案中,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既未提交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扣薪规章制度,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食物中掉落的头发系王某某所为,仅以“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惯例”为由扣薪,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足额向王某某支付被扣的1000元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某于2023年9月22日入职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面包师岗位,双方于2024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任职期间,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某某导致头发掉入食物、违反食品安全行业惯例为由,分别在2024年2月、3月各扣除王某某工资500元,共计1000元。
此外,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已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管理失误遗失,不认可王某某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其中5500元由案外人潘某按月转账支付)。王某某就前述争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负有举证责任,需同时证明扣薪的制度依据以及劳动者存在违规事实,本案中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既无书面扣薪制度,也无法证明头发掉落系王某某所致,扣薪行为无合法依据,应当补足差额。其次,用人单位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仅主张合同遗失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案外人潘某向王某某的转账具有周期性、稳定性的特征,符合工资支付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王某某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以此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某某工资差额1000元、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3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425.2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15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扣薪时,第一时间留存工资流水、扣薪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要随意签署认可扣薪的文件,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若用人单位通过私人账户发放部分工资,要注意留存与转账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信息,证明该转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避免后续工资标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计算时产生争议。
- 入职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者可主张最高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
给用人单位的用工建议
- 制定完善的书面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报酬扣减、违纪处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通过培训、签字确认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留存好相关证据,不得仅以行业惯例作为管理依据。
- 发现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第一时间固定监控、违纪确认书、损失证明等证据,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也要按照法定标准扣除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安排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工作,建议同时留存纸质版和电子版备份,避免因合同遗失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 工资尽量通过单位公户发放,确需用私人账户发放的,要在转账时备注“工资”,并留存好相关财务记录,避免工资标准认定争议。
除核心的扣薪争议外,本案涉及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私人账户发工资的效力问题也是劳动争议中的高频纠纷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