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4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本签订劳动合同,后续改签劳务合同的,双方用工关系是否必然认定为劳务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480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用工关系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作为唯一依据,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的核心特征综合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的隶属性:即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稳定的劳动报酬。
若双方原本存在劳动关系,后续虽改签劳务合同,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支付方式均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即使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仍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才建立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商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驿站管家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月基本工资3500元。
2022年3月起,某公司先后与商某签订多份《计时计件制劳务合同书》,但商某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某公司仍按月向商某转账支付劳动报酬。其中2022年7月18日至8月27日期间,商某受案外人雇佣提供劳动,与某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
2022年11月27日,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7日离职。
后商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商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17日、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商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2022年3月1日双方改签劳务合同后,至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主张2022年3月之后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商某仍在某公司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按月向商某支付劳动报酬,商某日常接受某公司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人格、组织和经济上的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结合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应当认定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17日、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48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 不要随意签署名称为“劳务合同”的文件,尤其是原本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署前应当明确合同性质变化对自身社保、劳动报酬、加班待遇、解除补偿等权益的影响,避免因盲目签字导致权益受损。
- 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任务安排记录、工装工牌等,一旦发生用工关系性质争议,可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实际用工情况,推翻“劳务合同”的形式约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权利主张,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对用人单位而言
- 不得通过改签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定义务,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使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反而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更大的法律风险。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若需继续留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报酬、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混淆用工关系产生纠纷。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仲裁时效的认定问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劳动者维权时需注意时效要求,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