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用工签了劳动合同却被说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以劳动者不受公司管理、无人身从属性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98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具有人身及财产从属性三大核心要件,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无必然关联。
第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三类法定劳动合同类型之一,本身就是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而非劳务关系的标志。只要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约定了劳动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可直接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第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人身、财产从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无需接受其工作安排、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对价支付等事实,仅以“项目制用工”“无考勤记录”等模糊主张否认劳动关系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建筑领域的项目制用工,只要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即便用工周期与项目周期绑定,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四)考勤记录;
-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建设公司与姜某先后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书》,均约定以完成某公寓项目安装工作为合同期限,姜某担任安装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日工资150元,按出勤工日核算工资。2023年1月、11月,姜某先后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确认项目完工、工资结清并退场。
后姜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律师费等。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姜某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律师费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姜某不受公司管理、无考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诉争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否正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均属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公司主张双方无人身、财产从属性,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核算的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应予维持。最后,案件由深圳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受理审理,适用深圳当地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并无不当,一审调整后的律师费金额合理,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公司与姜某在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姜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862.59元、律师代理费65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98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1. 切勿试图通过“项目制用工”“劳务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义务。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即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而可能因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等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2. 若确属劳务外包用工,应当与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外包主体签订正式外包协议,避免直接与个人建立用工关系;对项目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完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留存好用工管理的相关证据。
- 3. 劳动仲裁阶段应当全面举证,避免因举证迟延导致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仲裁裁决支持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虽一审中提交后改判,但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
- 4. 跨地域用工的,应当提前了解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性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按胜诉比例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类似地方特殊规定会直接影响用工成本,应当提前做好合规评估。
二、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1. 无论用工形式是固定期限还是项目制,都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留存好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万一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 2. 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履行地有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地方性规定(如深圳的律师费承担规则),可以优先选择向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降低维权成本。
-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要轻易签署放弃全部权利的退场确认书,若签署时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主张撤销。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律师费承担等问题也值得关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算,而非按日薪直接乘以月计薪天数计算。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