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不听劝阻违规操作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劳务接受方主张提供劳务方不听劝阻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因伤致残的提供劳务方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50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的,需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划分责任。本案中,某厂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配备高空作业必备的安全绳等防护设备,应承担主要责任;夏某作为有多年经验的劳务提供者,不听劝阻违规操作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某厂承担60%责任、夏某自担4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提供劳务者因伤致残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结合伤残等级、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金额,本案中夏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夏某受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厂雇佣搬运卷纸,事发当天下雨,卷纸外包装湿滑,夏某不听工友劝阻未使用工厂提供的辅助铁棍,用脚踢卷纸松动时滑倒摔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某厂承担60%赔偿责任,支付12万余元赔偿款及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某厂不服上诉,主张夏某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
1.一审判决对本次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妥当;2.一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某厂作为接受劳务方,安排人员从事高处搬运作业,未提供安全绳等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有20年同类作业经验,不听劝阻违规操作,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应自担40%责任;夏某因伤构成九级伤残,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程度酌定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504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务接受方而言,雇佣人员从事高空、搬运等危险性作业时,务必配备与作业风险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绳、防滑垫等),事前进行安全培训,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现场监管,留存安全提示、培训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举证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2. 对提供劳务者而言,作业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听从安全提示,拒绝违规作业,自身存在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无法主张全额赔偿。 3. 提供劳务者因伤致残的,除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外,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时可结合伤残等级、过错程度提出合理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