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打叉就等于债务还清?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5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仅以借条被撕毁、打叉为由主张债务已经全部清偿,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588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被撕毁、打叉的物理状态仅能作为债务清偿的间接佐证,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债务已结清的事实。债务人主张已经还款的,除了提供借条状态的相关证据外,还需要提供对应的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现金交付见证人等能够证明还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黄某瑛仅提交了借条被撕毁打叉的照片,但未提供任何对应40万元借款的还款凭据,且双方存在多年多笔混合性质的经济往来,法院经核算总出借金额与总还款金额的差额后,最终未采信其主张债务已全部清偿的抗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1年4月1日,黄某瑛向彭某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40万元,月息1%。2011年至2018年期间,双方有多笔转账往来,彭某河累计向黄某瑛转账146万余元,加上现金出借的40万元,总出借金额为186万余元;黄某瑛累计向彭某河转账158万余元。后彭某河起诉要求黄某瑛偿还借款10万元,黄某瑛抗辩称案涉40万元借条已被撕毁打叉,代表该笔债务已清偿,且部分转账是经营款、过账款而非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瑛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为其他性质,核算后确认黄某瑛尚欠28万余元,支持彭某河主张10万元的诉求。黄某瑛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瑛未提供还款凭证佐证其借条撕毁即债务清偿的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5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除了索要、销毁借条原件外,一定要保留好还款的转账记录、债权人出具的收条等直接还款凭证,若为现金还款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仅能提供借条状态证据,无法证明还款事实。
- 债权人如果不慎遗失借条原件,要及时通过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书面对账函等方式固定借贷关系存续、对方尚欠借款的证据,不要仅以借条复印件起诉,尽量补充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佐证借贷事实。
- 双方存在长期多笔经济往来的,建议每年度或者每季度签署书面对账确认函,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已还款金额、尚欠本息金额,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增加维权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