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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后建筑公司拒不配合申领建工社保费,实际施工人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7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施工的场景下,发包方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被挂靠的建筑公司经催告后拒不配合申领退费,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701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本质是发包方从应付施工方的工程款中代扣代缴的款项,属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的组成部分。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是唯一符合政策要求的退费申领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建筑公司负有配合实际施工人申领退费的义务。如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申领手续,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对应款项的,构成违约,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刘某某挂靠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承接新疆某商住小区二期工程,双方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刘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干缴纳管理费86万元。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从应付温宿分公司的工程款中抽取675532元代缴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策该笔费用的70%(合计472872.4元)可退还给施工企业。2021年7月新疆当地主管部门向某建筑公司邮寄限期办理退费的通知,要求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某建筑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刘某某多次发函、起诉要求配合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建工社保费来源于案涉工程工程款,属于刘某某应得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某建筑公司作为温宿分公司的设立单位,是唯一有权申领该笔退费的主体,其收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未及时办理,经刘某某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某的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重庆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损失472872.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70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留存项目全部缴费、结算凭证,尤其是发包方代扣费用的相关票据,明确各类款项的性质和归属,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2. 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应当规范内部分公司、挂靠项目的管理机制,收到主管部门的各类通知后第一时间告知对应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的配合义务,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赔偿责任;
  3. 涉及地域性的建工社保费退费、补贴类政策,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关注当地主管部门的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备齐材料办理手续,避免逾期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