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近似知名白酒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7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生产销售与他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均无法举证时,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718号生效判决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包装装潢混淆侵权认定核心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被仿冒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权利产品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联。本案中江津酒某的“几某”牌白酒经过数十年持续运营,获得多项官方荣誉,销售范围覆盖多省市,案涉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稳定使用已经具备极强的显著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百某酒业公司作为同区域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江某”牌白酒在整体瓶身结构、瓶贴配色、文字布局等核心设计要素与权利产品高度近似,仅文字、商标、局部花纹的差异不足以避免公众区分商品来源,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金额,在权利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侵权人也无法举证获利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维权合理开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本案一审判赔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最新案例
江津酒某系重庆江津本地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几某”牌白酒自1964年开始使用案涉圆柱形玻璃瓶身、白底墨绿色边框红字的瓶贴包装装潢,经过数十年经营获得重庆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多项荣誉,销售范围覆盖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多地,年销售额超1亿元,案涉商标曾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23年江津酒某发现百某酒业公司生产、阅某商贸公司销售的“江某”牌60度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几某”牌白酒高度近似,仅文字、商标、局部花纹存在差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百某酒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百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历史荣誉与江津酒某无关、包装不构成近似、判赔金额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县志、商业志及商标流转记录可认定江津酿酒厂系江津酒某前身,案涉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被诉产品与权利产品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百某酒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金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718号
-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拥有知名产品的企业来说,要注意留存产品包装装潢的长期使用证据,包括包装设计底稿、历年产品实物、品牌推广记录、销售合同、荣誉证书等材料,证明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遭遇仿冒侵权时要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的票据也要妥善留存,便于诉讼中可一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要主动避让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不要刻意模仿他人产品的核心设计元素搭便车,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除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 法院酌定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维权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并非仅以公证费等直接支出为限,侵权人切勿抱有侵权成本低的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