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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怎么区分劳务和承揽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打零工过程中受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该如何认定?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有什么区别?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73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区分标准有三点:一是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即提供劳动一方是否需要接受对方的工作安排、管理和指挥;二是劳动工具由哪一方提供;三是报酬结算方式是按工作时长(天/月)结算,还是按最终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

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仅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无需对承揽人受伤负责。本案中袁某强接受建材经营部的工作安排、工具由经营部提供、按350元/天结算报酬,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特征,因此法院判决经营部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真实案例

袁某强受潼南区某建材销售经营部雇请,到其承包的农村自建房项目做外墙喷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报酬350元/天,喷漆所用的喷涂机、脚手架等工具全部由经营部提供,每天的工作内容、地点均由经营部经营者高某直接安排。2024年12月2日,袁某强站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跌落受伤,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后续还需取出内固定。

建材经营部辩称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判决经营部承担80%责任,扣除已垫付的5.5万元后还需赔偿袁某强244678.33元。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7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务工人员来说:打零工时要注意留存好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牌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报警或告知工友作证,不要为了走医保按用工方要求谎报受伤原因,避免后续维权无法举证。如果受伤构成伤残,即使被扶养人有少量养老金,也可以主张扣除养老金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差额。
  • 对用工主体来说:如果确实是将业务外包给承揽方,一定要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按工作成果结算报酬、工具由承揽方自备、承揽方自行负责施工安全”等条款,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同时无论何种用工模式,都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