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清工提供劳务是否需要承担工程质量整改损失?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7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包清工的劳务班组仅提供抹灰等纯劳务作业,是否需要承担工程质量整改产生的大额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73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包清工劳务提供者仅对自身劳务作业的操作规范承担责任,若施工材料配比、搅拌、工艺要求均由发包方安排,且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完全系劳务操作不当导致的,劳务班组无需承担质量整改损失。其次,若双方在结算时已经就已知的质量问题约定了返修扣款金额,该结算属于双方最终合意,发包方无权在结算后再另行主张巨额质量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郭某将重庆南川某住宅项目的内粉、地坪劳务以包清工形式分包给张某,双方签订的《内粉分包协议书》约定张某对施工质量负全责,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工程完工后因墙面、地坪掉砂等质量问题产生整改及补偿损失共计262万余元,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该损失非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判令郭某承担全部损失。
郭某认为该损失中224万余元属于张某施工范围,应当由张某承担,遂起诉至法院,并举示了造价鉴定意见、合同约定、双方沟通质量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仅负责抹灰、铺地坪等纯劳务作业,施工材料的配比、搅拌均由郭某一方负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掉砂问题系张某操作不当导致;其次双方2022年结算时郭某已明确知晓案涉工程存在掉砂等质量问题,结算单中已专门约定了返修扣款金额,属于双方就质量责任的最终约定。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郭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73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发包方在与包清工班组签订合同时,若要求班组承担质量责任,应当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范围,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劳务班组操作不规范的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举证不能。 2. 双方结算时应当对已知的所有质量问题、扣款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若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所有费用已结清”的,后续再主张未结算的损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包清工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材料、配比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并留存书面沟通证据,避免后续因质量问题被不合理追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