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未结算时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7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分包结算价按总包合同计价,但发包方与建设方尚未完成总包结算的,分包工程款该如何确定?主张项目负责人挂靠承包要求其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79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若分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通过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产值说明等书面文件,明确了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包干计价标准,且该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即便原合同约定按总包合同计价、总包尚未完成结算,也可以按该双方确认的包干单价计算分包工程款; 第二,主张项目负责人挂靠承包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分包方知晓挂靠事实,或双方实际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仅以项目负责人在后期付款文件上的签字,不足以认定挂靠关系成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案例
2018年九江某消防设备公司授权下属重庆分公司与嘉兴某工程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重庆某地产项目的消防工程,原约定计价方式按嘉兴公司与建设方的总包合同条款计算,嘉兴公司收取15%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分包双方及建设方共同确认消防工程按67元/㎡包干计价(不含预留预埋)。后案涉消防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但嘉兴公司与建设方尚未完成总包结算,消防公司起诉要求按其单方报送的4563万余元结算工程款,同时主张项目负责人何某挂靠嘉兴公司,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双方确认的67元/㎡计算工程款,加上预留预埋费用、调整未按图施工的价差扣款后,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89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2008万余元,判决嘉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86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消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通过工作联系函、产值说明确认包干计价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存在挂靠事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79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就计价方式达成与原合同不一致的约定,一定要通过加盖双方公章的工作联系函、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固定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法举证; 2. 若认为交易相对方存在挂靠承包情形,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核实对方的资质及挂靠情况,留存挂靠相关的书面证据,仅以项目负责人在后期付款文件上的签字不足以认定挂靠关系,无法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3. 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若发包方拖延结算可以及时发函催告,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总包结算搁置导致自身工程款迟迟无法回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