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受害人自身患病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方要按损伤参与度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受害人自身患病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方要按损伤参与度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后,受害人因自身原有疾病恶化死亡的,侵权方是否需要按照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哪些费用可以不用按参与度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81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要区分案件属于“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情形:如果受害人伤亡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没有其他介入因素,那么受害人自身的疾病、体质不属于法定过错,不能作为扣减赔偿的依据,侵权方需要全额赔偿;如果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损伤+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导致的多因一果情形,法院会参考司法鉴定出具的损伤参与度意见酌定责任比例,但需要注意,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类费用,只要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费用和交通事故治疗无关,就不需要按参与度扣减,由侵权方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康某杰驾驶小型轿车撞倒行人游某禄,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游某禄无责。游某禄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确诊恶性黑色素瘤,后续病情恶化于2024年6月死亡。经司法鉴定,游某禄系恶性黑色素瘤多器官转移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辅助死因,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次要作用。 一审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参与度为3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48855.54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对游某禄的自身疾病恶化有一定影响,调整参与度为40%,同时明确: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无关的,由侵权方全额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死亡相关损失,按照40%参与度计算。最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732.9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81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类似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伤亡案件,首先要对损失进行分类主张:直接支出类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只要能提供对应的票据和就诊记录,且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治疗相关,就可以主张全额赔偿,不需要按参与度扣减; 2. 若案件涉及损伤参与度鉴定,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一定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避免因举证不及时导致责任比例认定不利; 3.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和死亡结果直接相关的费用,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参考参与度比例计算,当事人起诉时可以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惯例主张金额,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