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原材料涨价调差应以实际采购的成品材料价差为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83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中原材料涨价,双方约定调差时,应以产业链上游基础原材料价差还是承包人实际采购的成品材料价差作为计算依据?
- 承包人书面同意从结算款中抵扣的借款利息,能否计入发包方已付工程款?
- 承包人承诺整改未履行,发包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维修费用能否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 三方签订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原发包方变更为第三方,未约定原发包方继续承担责任的,是否构成债的加入?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835号生效判决解答:
- 关于材料调差计算依据:铝锭属于上游基础原材料,不可直接用于工程施工,若承包人实际采购的是加工后的铝型材成品,应当以铝型材的市场价差作为调差计算依据,而非上游铝锭的价差。
- 关于借款利息抵扣:若承包人向发包方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同意将此前借款产生的利息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且在报送的结算资料中再次确认利息金额的,该利息应当计入发包方已付工程款范围,承包人以结算未完成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 关于第三方维修费抵扣:承包人承诺对工程质量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合理费用,有合同、付款凭证佐证的,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 关于债的加入认定:三方签订的《工程变更协议》仅约定原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未明确约定原发包方继续承担付款责任的,不构成债的加入;若协议签订后各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的,视为变更协议未实际履行,第三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四、真实案例
2016年,沈阳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公司)承包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发包的重庆市渝北区中渝·国际都会4-4写字楼幕墙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施工过程中因铝型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铝型材价格上涨超过5%的部分由重庆某公司分担。
案涉工程2018年2月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沈阳某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庆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沈阳某公司支付逾期报送结算资料违约金等。
一审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针对材料调差出具两份选择性意见:按铝锭价差计算上涨超过5%的金额为1540838.31元,按铝型材价差计算为1289812.31元。一审法院采信铝型材价差的鉴定意见,结合其他事实认定工程总造价为73017945.89元,重庆某公司已付工程款69492493.5元(含沈阳某公司同意抵扣的180万元借款利息),扣除第三方整改费用363177元后,重庆某公司超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488621.90元,仅需支付剩余质保金3162275.39元;同时判决沈阳某公司支付逾期报送结算资料违约金10万元,沈阳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沈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83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包人而言:① 施工中遇到原材料大幅涨价需要调价的,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发送书面调价申请,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基数(是上游原材料还是实际采购的成品材料)、分担比例,避免后续产生争议;② 向发包方出具的借款利息抵扣申请、结算承诺等书面文件,应当明确附加条件(如“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的前提下同意抵扣”),避免无约定情况下被直接抵扣工程款;③ 收到发包方的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并留存整改验收的证据,避免发包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不合理费用被抵扣;④ 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当要求发包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签收凭证,明确报送时间,避免被主张逾期报送结算资料的违约金。
- 对发包人而言:① 同意承包人的调价申请时,应当明确调价的计算标准、分担比例、调价范围,避免约定不明产生争议;② 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整改前,应当将整改内容、费用标准书面告知承包人,留存整改合同、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确保整改费用的合理性和关联性;③ 若需将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时完成后续的结算、付款等衔接工作,避免变更协议未实际履行产生纠纷;④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避免逾期审核被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 关于债的加入的认定:若债权人要求第三方对发包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三方同意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仅约定发包方变更为第三方的,属于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不构成债的加入,原发包方无需继续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