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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经营权流转如何区分?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户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如何区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897号生效判决解答:二者法律性质和后果存在本质区别,可从三个维度判断协议性质:

  1. 权利属性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直接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有权取得土地征收的全部补偿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承包方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仅获得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土地本身的征收补偿款仍归原承包方所有。
  2. 判断标准可结合协议内容和履行行为:若协议明确约定土地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原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原件交付受让方的,应当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非短期经营权流转。
  3. 发包方同意的认定:协议签订时发包方的负责人(社长/村主任)在场并以职务身份签字的,即可认定发包方同意转让,无需另行召开社员大会或出具单独的书面同意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菊农村承包经营户系重庆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4年取得1.87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至2024年10月1日。2019年8月,张某菊户代表人唐某霞与同村唐某立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案涉土地长期转让给唐某立户,土地一切项目补偿款归唐某立户所有,唐某立一次性支付张某菊户补偿款8000元,时任村社社长唐某国以社长身份在协议上签字见证。

协议签订后,唐某立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张某菊户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原件交给唐某立持有。第三轮土地延包启动后,张某菊户起诉要求解除《补充协议》,并要求村社协助其办理案涉土地的延包手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土地补偿款归唐某立户所有,且发包方社长签字同意,性质属于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张某菊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已经终止,其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897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一定要明确流转性质:若仅想短期出租土地获得收益,应当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且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原承包方所有;若确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要求村社在协议上加盖公章,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方就案涉土地不再享有承包资格,第三轮土地延包时也无权就该土地主张延包权利,农户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务必充分考虑后续土地政策变化,谨慎决策。
  3. 如果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直接起诉会被驳回,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