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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已付款能否要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0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合同后无能力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违约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01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法律并未完全剥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当守约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经彻底无法实现的,即使是违约方也有权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其次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仅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违约方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违约方已经支付的超出损失部分的款项有权要求返还;最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怠于行使权利产生的扩大部分损失无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为阻却法院拍卖其丈夫赖某名下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与债权人李某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支付30万元后李某申请解除房屋查封不再拍卖,若张某未按时付款则李某有权申请拍卖房屋。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支付6万元,剩余款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后李某于2024年申请拍卖案涉房屋份额,房屋于2025年2月拍卖成交,李某扣除执行相关费用后实际获得执行案款25.8万余元。张某起诉要求解除《调解协议》并返还6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作为违约方的张某是否有权解除案涉调解协议?2. 李某是否应当返还张某已经支付的6万元款项?

法院观点

首先,李某在张某违约后申请拍卖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再履行案涉调解协议,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已经彻底无法实现,张某有权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解除时间为张某收到法院优先购买权告知书的2024年11月25日;其次,案涉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张某违约的责任是配合腾空房屋交由法院处置,该责任已经实际履行,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且李某在2021年12月付款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申请执行,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应由张某承担,因此李某应当返还张某已经支付的6万元。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调解协议》于2024年11月25日解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6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01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避免因违约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二,若作为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法院不会支持,同时主张损失需要就损失的实际发生及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支撑的损失主张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第三,若作为违约方,并非完全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当合同已经陷入僵局、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